| 索 引 号 | 000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 公文时效 |
一、出台背景
乡镇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服务人民群众的平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过去,乡镇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权限模糊、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导致基层执法效率低下,难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群众权益。为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土默特左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二、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精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升基层执法能力,确保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在基层得到真正落实,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规定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如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等。确定了旗人民政府在领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整合执法力量开展执法活动,同时明确了 “谁执法谁普法” 的普法责任制。
(二)执法机构与执法范围。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对执法机构的设置标准,如配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场所和执法用车、执法记录仪等装备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的行政执法权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并对委托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所涉事项跨乡镇时的处理方式。
(三)执法规范。从多个方面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程序上,要求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明确了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备案要求,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时主动出示证件、告知相关内容,不得有超越权限、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协作。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旗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包括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案件移送程序,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部门协助的情形和部门协助的义务,以及跨乡镇执法协作等内容。并对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以及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五)执法监督。明确旗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的监督职责,规定了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措施。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明确了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乡镇受委托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委托部门监督和备案的要求。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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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乡镇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服务人民群众的平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过去,乡镇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权限模糊、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导致基层执法效率低下,难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群众权益。为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土默特左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二、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精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升基层执法能力,确保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在基层得到真正落实,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规定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如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等。确定了旗人民政府在领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整合执法力量开展执法活动,同时明确了 “谁执法谁普法” 的普法责任制。
(二)执法机构与执法范围。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对执法机构的设置标准,如配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场所和执法用车、执法记录仪等装备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的行政执法权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并对委托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所涉事项跨乡镇时的处理方式。
(三)执法规范。从多个方面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程序上,要求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明确了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备案要求,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时主动出示证件、告知相关内容,不得有超越权限、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协作。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旗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包括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案件移送程序,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部门协助的情形和部门协助的义务,以及跨乡镇执法协作等内容。并对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以及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五)执法监督。明确旗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的监督职责,规定了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措施。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明确了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乡镇受委托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委托部门监督和备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