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1011530146J/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敕勒川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7 | 公文时效 |
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推广中心、各行政村:
为加强敕勒川镇人民政府的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 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建立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镇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 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市场主体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 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 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 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我镇相关办公室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 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场主体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 戒机制,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市场 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 级为信用优秀,B 级 为信用良好,C 级为一般失信,D 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应当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公平竞 争、遵守契约,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未来发生信用风险 事件的概率极低。
(二)B 级,应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三)C 级,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一年内收到整改通知书、警告累计次数2次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以下,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 过2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2次以下的。
(四)D 级,有严重失信信息,未能很好的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不能够诚实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失信程度,根据其中最重的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对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 级的管理对象,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强对其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业务辅导等工作,帮助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 排除。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 级 、D 级的管理对象,应当告知其信用等级情况,指出其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 公众举报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 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敕勒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7日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联系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索 引 号 | 00011150121011530146J/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敕勒川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7 |
公文时效 |
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推广中心、各行政村:
为加强敕勒川镇人民政府的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 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建立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镇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 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市场主体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 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 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 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我镇相关办公室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 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场主体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 戒机制,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市场 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 级为信用优秀,B 级 为信用良好,C 级为一般失信,D 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应当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公平竞 争、遵守契约,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未来发生信用风险 事件的概率极低。
(二)B 级,应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三)C 级,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一年内收到整改通知书、警告累计次数2次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以下,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 过2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2次以下的。
(四)D 级,有严重失信信息,未能很好的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不能够诚实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失信程度,根据其中最重的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对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 级的管理对象,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强对其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业务辅导等工作,帮助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 排除。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 级 、D 级的管理对象,应当告知其信用等级情况,指出其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 公众举报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 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敕勒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