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1011530146J/2024-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敕勒川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7 | 公文时效 |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 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 告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 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 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治理;有利于提升社 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 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有利于及时发现失信行为, 提高失信人失信成本,防患于未然。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指依法从事信用服务的部门,通过依法对社会法 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 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使用范围
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术推广中心、各行政村,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职人员录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查询渠道
(一)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 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二)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市、旗社信办工作要求,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术推广中心、各行政村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做好保密工作
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术推广中心、各行政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三)加强结果运用
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 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供优先便利等激励措施。对有 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和条件限制等。
敕勒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7日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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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敕勒川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7 |
公文时效 |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 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 告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 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 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治理;有利于提升社 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 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有利于及时发现失信行为, 提高失信人失信成本,防患于未然。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指依法从事信用服务的部门,通过依法对社会法 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 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使用范围
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术推广中心、各行政村,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职人员录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查询渠道
(一)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 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二)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市、旗社信办工作要求,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术推广中心、各行政村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做好保密工作
镇属各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技术推广中心、各行政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三)加强结果运用
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 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供优先便利等激励措施。对有 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和条件限制等。
敕勒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