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版本)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2、审查责任: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并在环保局网站上定期进行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证单位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吊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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