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权力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本)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在现场检查会议的基础上召开局务会,并将拟通过或不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予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需要听证的要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并将审批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本)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