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白庙子镇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白庙子镇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遇有(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按照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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