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财政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政府采购争议裁决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旗财政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3.审理责任:通知政府采购争议的申请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陈述案情,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进行辩证、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4.处理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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