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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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进行初审。节能评估文件初审通过后委托有关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3.决定责任。依据修改完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登记备案。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备案,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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