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 权力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进行初审。节能评估文件初审通过后委托有关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3.决定责任。依据修改完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登记备案。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备案,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