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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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旗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责任事项 |
1、盘问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被盘问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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