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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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旗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核发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2)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核发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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