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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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换领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旗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本)(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核发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2)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核发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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