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公安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户口迁移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旗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户籍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2)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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