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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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举报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旗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行政奖励: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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