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交通运输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版修订)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颁布实施)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4.【部委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颁布实施)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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