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交通运输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逾期不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强制执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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