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交通运输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恢复原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的行为确认违法并责令清除,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影响公路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或者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代履行,由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清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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