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林业和草原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零星林木范围以林权证确认的为准。 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以伐区为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户为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不应超过一个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森林、林木的采伐情况,对采伐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收缴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或现地查验(包括:申请、采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等)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对伐区作业设计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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