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林业和草原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盟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特许猎捕证。   为了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需要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进行种群数量和危害情况调查,按上款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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