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林业和草原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属相关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林地范畴;同时针对申请内容要派2名以上技术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查验,并将真实情况在当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2)林业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项目,提交县林业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相关内容向管理委员会如实汇报说明。 3.决定责任:对于审批权限内的临时占用林地,根据县林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仅有审核权限的征占用(含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审批权限(超越权限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将审批结果逐级退回县林业主管部门。以上材料同时均在网上申报。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填写并送达行政许可相关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审批范围等相关事项,逐一检查,如有违规情况,移交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要在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6.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后要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