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林业和草原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旗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控制、扑灭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 (四)对防止检疫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成绩的; (五)积极配合森检工作,贯彻执行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公布对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贡献奖励的准备奖励的公告,以及申报截止日期和工作安排。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森防站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然后由森防站协调组织专家组评审组进行再审,再次形成评审报告。3.公示阶段责任:森防站根据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批。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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