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民政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收养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收养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决定责任:受理收养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作出办理收养登记决定。 4.送达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并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收养登记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中国这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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