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民政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评定伤残等级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决定责任:受理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作出办理收养登记决定。 4.送达责任: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法规定条件并为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发给伤残等级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评定伤残等级的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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