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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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旗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对于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决定责任:对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复;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申报盟市安置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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