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民政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户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实施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 4.归档责任:备案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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