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农牧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签证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农牧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过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遇有(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按照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验船师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