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权力名称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受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3.决定责任:受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作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特种工时制度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特种工时制度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申请人准予批准审批单或不予批准决定书。4.送达责任:应当自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单送达用工单位和劳动工资科以及审批办。 5.事后监管责任:应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有关材料至少保存20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