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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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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