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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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与市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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