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本)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部委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因自身原因导致事项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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