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股权出质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本)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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