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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