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按照审查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食品小摊贩备案表》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理由,同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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