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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