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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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旗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告知相关程序。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解除合同的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备案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予公告。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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