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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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场地进行实地客观核查。对其经营范围、使用范围等内容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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