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场地进行实地客观核查。对其经营范围、使用范围等内容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行政许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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