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3.【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健身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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