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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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所、器材、设备相关材料;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资格材料; (四)救护设施和救助人员有关材料; (五)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3.【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体育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三)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核发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七)审批冠以行政区域地域名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决定许可的,将许可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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