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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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全旗性)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七)审批冠以行政区域地域名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第三十条下列体育竞赛,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举办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二)举办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竞赛。 (三)举办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体育竞赛。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同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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