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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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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