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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