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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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责任: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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