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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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货车散装运输垃圾、砂石等物品以致运输品掉落、遗撒污损道路的代履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3日起施行。)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上级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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