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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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代履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上级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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