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第三款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告知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2、审核责任:审核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3、决定责任:是否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年度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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