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1353064907W/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文时效 |
委属各股室、各二级单位、旗医院、中蒙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等级评估、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旗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信用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旗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全旗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卫生健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实行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给予相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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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11150121353064907W/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文时效 |
委属各股室、各二级单位、旗医院、中蒙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等级评估、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旗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信用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旗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全旗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卫生健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实行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给予相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