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1011530090F/2024-000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白庙子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9 | 公文时效 |
一、总则
1、为加强白庙子镇行政事项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信息查询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白庙子镇范围内涉及行政事项信用信息的查询活动。
3、信用信息查询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信用信息归集
1、白庙子镇应建立健全行政事项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收集、整理、保存各类行政事项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来源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内容涵盖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履约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3、归集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三、信用信息查询权限
1、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应根据查询主体的职责和需要设定,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查询相关行政事项的信用信息。
3、社会公众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查询行政事项的信用信息。
四、信用信息查询流程
1、查询主体应向白庙子镇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或平台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或平台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信息的查询和提供。
3、查询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供,并加盖查询机构或平台的公章或电子签章。
五、信用信息查询限制
1、查询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查询到的信用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查询结果仅限于查询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3、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查询主体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监督管理
1、白庙子镇应加强对信用信息查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查询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白庙子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由白庙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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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白庙子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9 |
公文时效 |
一、总则
1、为加强白庙子镇行政事项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信息查询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白庙子镇范围内涉及行政事项信用信息的查询活动。
3、信用信息查询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信用信息归集
1、白庙子镇应建立健全行政事项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收集、整理、保存各类行政事项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来源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内容涵盖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履约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3、归集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三、信用信息查询权限
1、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应根据查询主体的职责和需要设定,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查询相关行政事项的信用信息。
3、社会公众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查询行政事项的信用信息。
四、信用信息查询流程
1、查询主体应向白庙子镇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或平台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或平台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信息的查询和提供。
3、查询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供,并加盖查询机构或平台的公章或电子签章。
五、信用信息查询限制
1、查询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查询到的信用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查询结果仅限于查询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3、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查询主体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监督管理
1、白庙子镇应加强对信用信息查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查询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白庙子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由白庙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